2007年2月16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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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礼摄像效果差 精神损害应赔偿

  廖女士问:
  3个月前我举行婚礼时,将承办婚礼仪式的事务交给了当地的一家婚庆公司,并签下合同,约定由婚庆公司负责我婚礼的全程摄像。但事后我在观看录像时发现,录像没有声音,图像也很模糊。由于婚庆公司的过错给我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,我能否要求其赔偿我的精神损失费?
  本报作答: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4条规定:“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,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,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,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,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。”本案中,婚礼录像带应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。并且由于婚庆具有不可重复性,给你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,你可以向法院起诉,要求对方给予相应的精神抚慰金。